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祁阳县远洋铸造有限公司与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1121财保1177号
关于申请人祁阳县远洋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铸造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机电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远洋铸造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雪峰机电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万元。担保人罗冬英自愿以其银行存款2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洋铸造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万元。冻结期限1年。 二、冻结担保人罗冬英在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2万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祁阳县远洋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唐彦亮
法官助理 肖玲玲 书 记 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