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525执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焕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洞劳仲案字(2016)第14号,于2018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建行洞口县支行43×××账户上的存款993190.4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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