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22民初2491号
原告:益阳紫荆福利铸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
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焕中。
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紫荆福利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益阳紫荆福利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益阳紫荆福利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