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27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相中,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系***胞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工业新城区1号。
法定代表人:陈焕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5民终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罗斌
审判员*前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