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自贡东方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03民初1567号
原告:自贡东方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工业新城区1号。
法定代表人:陈焕中,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东方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东方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东方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东方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自贡东方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