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西湖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青0104执恢100号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西湖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0元后,剩余款1549745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余款1549745元全部付清,并以被执行人位于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的商铺作担保。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则被执行人每年按总金额1549745元(含执行费12245元)的18%承担违约金,并由法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位于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的商铺,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本院依法终结本案剩余款1549745元的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2021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省西湖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剩余欠款1537500元,案件受理费12245元,违约金379762.5元,共计1929507.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缴纳了本案剩余欠款及案件受理费1549745元,8月24日本院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9月6日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300000元,剩余违约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在初次执行期间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1897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恢10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