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4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595009804T,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国际建材商城石材区110-11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81411856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青01民终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4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工程款2050000元;驳回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预收23763元,应收22615元,由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51元,由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负担12964元,余1148元退还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预收47526元,应收45230元,由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302元,由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负担25928元,余2296元退还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工程款2050000元,一审诉讼费9651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限制消费。本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长城牌、×××克罗迪牌LX570、×××沃尔沃牌汽车的登记过户手续,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再无网络资金、证券、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人员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28号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查找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工程款2050000元,一审诉讼费9651元,保全费5000元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民终2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