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225民初505号 原告:***,男,撒拉族,1990年1月11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循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16元,减半收取计256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