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05民催1号
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8号华龙大厦601-606房。
法定代表人:林振中。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遗失的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西支行的支票1张无效(号码:3060443019359163;出票日期:2018年11月25日,付款日期:2018年12月5日;付款人:广州市志拓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广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金额:10735.49元);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