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65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5年8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8号华龙大厦601-60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7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忽视了当时历史事实。当时单位有法律科室但不向个人宣传指导《劳动法》。工人只好埋头为社会生产劳动、盲目信奉单位的党委及行政领导。受当时条件所限,工人没有摄影录像录音器材,不能将当时签劳动合同所受到的遭遇进行录音录像以作呈堂依据。工人被迫下岗失业不领取买断工龄无法维持生活。(二)一、二审忽视了中国老工人的现实人证。老工人亲身在国企单位连续工作三十年已对长期在单位工作至已退休的意愿具体表达。工人当时只好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向单位领导反映表达对劳动合同及终止的意见及诉求。综上,请求再审。
被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再审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时均已经严重超过法定时效。(二)再审申请人已经退休,不是适格的劳动争议诉讼主体。(三)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且请求之间相互矛盾。(四)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五)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依法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双方权利义务即行终止。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请求确认2004年1月1日之后至其退休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0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的工资福利待遇,因其请求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一、二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并无不当。现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但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实上述仲裁时效发生中断的事实。因此,***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