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788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8号华龙大厦601-606房。
法定代表人:张爱平。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心彤,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冉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45号C2208自编之二(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李孔球。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冉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29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134298.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冉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且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本院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冉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孔球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州市冉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期限两年,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78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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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晓怡
审判员 邹群慧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