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利世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利世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6民初6294号之一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4号楼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利世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1号楼A117室。
法定代表人:赵翠英。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利世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京0116民初62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利世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40311元,期限为12个月;如保全财产不足,则以340311元为限,查封、冻结南京利世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利世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崔建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鹏
书 记 员 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