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5828号之二
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176号互联网园4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楼妥,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贺姗姗,系单位员工。
被告:南京利世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1号楼A117室。
法定代表人:赵翠英。
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利世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利世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9元,由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杨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