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利川市祥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8329号
原告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青羊宫110号A、B幢-1层非住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54050181C。
法定代表人程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峰,重庆谦和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程曙光,系公司财务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祥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利川市谋道镇大庄村11组观云台小区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8A5FU0Q。
法定代表人李祥。
被告李祥,男,生于1969年1月22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生于1967年5月21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杨国福,男,生于1966年12月3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杨国福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娟,重庆高山律师事
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管贞学,男,生于1963年3月29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川市祥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祥、***、杨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管贞学为本案被告,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祥和被告利川市祥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电梯货款及利息合计1574657.7元,其中1394701.2元由被告***和杨国福与被告利川市祥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李祥四被告共同偿还;2.判令被告***和被告杨国福另外赔偿原告一房多售违约金290000元整;3.判令四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货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止;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及《电梯安装合同》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为买卖合同,《电梯安装合同》第9条约定了双方发生争议若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的住所地为重庆市万州区青羊宫110号A、B幢-1层非住9,其住所地法院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至双方协议选择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486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王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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