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1民初5159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青羊宫110号A、B幢-1层非住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54050181C。
法定代表人:程廉,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曙光,女,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人工工资19880元;2.判令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到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承建的“万州区北山一支路388号1单元电梯安装工程”安装钢夹胶玻璃。后双方于2020年1月23日进行结算,**人工工资为19880元。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于同日向**出具完工单。后经**多次催收无果,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辩称,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与***存在合同关系,***呈报的保险投保人员无**。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给***。请求驳回**对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5日,案外人刘素林(甲方)与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电梯销售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品牌为威斯特的电梯一台用于重庆市万州区××道××号附1号2单元新增电梯项目,合同金额为356000元,其中无机房乘客电梯费用126000元、电梯钢结构井道210000元、图纸设计及相关手续落实20000元。电梯钢结构井道及相关配套费用由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代收代付。
2019年3月28日,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对万州区北山大道388号附1号2单元增设电梯进行施工。工程内容为:电梯钢结构井道以过审后的图纸为准、四面钢化玻璃等所有材料集安装、底坑开挖及浇筑四个门洞开凿及刮白恢复、四个钢平台花纹钢板铺底、铁栏杆,钢架油漆颜色为灰色防锈漆,钢架高度以电梯图纸为准。工程总造价210000元,此价格为一次性包干价。合同还对付款方式和付款进度进行了约定,其中剩余10500元作为质保金待一年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
***在施工过程中,雇请**进行电梯安装工程安装钢夹胶玻璃等劳务。完工后,**于2020年1月23日与***进行结算,***向**出具完工单,确认**劳务费为19880元,并在完工单上签署“重庆市兆科电梯现场负责人***”,但未加盖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的印章。此后,***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受***雇请到其承包的电梯加装项目中从事安装钢夹胶玻璃,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按约提供劳务后,***应当按照完工单上载明的金额支付劳务费,***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对**要求***支付劳务费198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主张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应与***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并不是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在完工单上签署的“重庆市兆科电梯现场负责人***”并未加盖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的印章,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亦不予认可。此外,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并非**提供劳务的相对方,双方并未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故对**要求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98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宏祥
书 记 员  杨  敏
书 记 员  谭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