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东县华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23执11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惠东县华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

法定代表人:陈惠明。

委托代理人:杨满娣、钟凯萍,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

法定代表人:肖和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东县华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民终6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惠东县华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60706元及滞纳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87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不动产等部门查询财产情况并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91948.58元,本院已划扣上述存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作出(2020)粤1323执11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但暂无法处置。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323执11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东平

审判员  李彬雄

审判员  周凤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准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