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23执17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执行人: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号天玺大酒店807812室。
法定代表人:肖和平。
被执行人: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惠东碧桂园·十里银滩五期(一)13号楼社区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兰毅。
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32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和支付工程款8194566元;被执行人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公司欠付被执行人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湘01破37-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陈海波为管理人的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21)粤132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和可持本裁定书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彬雄
审判员  周凤珠
审判员  杨光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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