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执恢244号之二十八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申请执行人:罗学功,男,195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毕中午。
被执行人: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肖和平。
被执行人: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羿江。
***、罗学功、***申请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05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学功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05执恢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艳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