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民再81-1号
本院对再审申请人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芳瑞及原审被告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4民再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4民再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2页倒数第二行“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补正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长 贺要生
审判员 文 芳
审判员 谷芝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