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市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迎宾路****1。
法定代表人:张逢春。
被执行人:焦作市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超,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号。
被执行人:龙国红,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靳华,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超、龙国红、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后,于2020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财产。2020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于2020年11月12日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9月7日、2020年11月1日、2020年12月25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多次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发出协查通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焦作市解放区朝阳路朝阳花苑9号楼203号房产、焦作市解放区朝阳路朝阳花苑9号楼2单元1号房产,焦作市山阳区工业东路轻物综合楼1-1号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辆因为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至2020年12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为22936975.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585400元。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周荣应
审判员  杜春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