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南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煤炭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民初1108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南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煤炭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586042450X。
法定代表人:李月成,经理。
第三人:焦作市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绿洲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世纪路联通公司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29612466C。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原告***与被告煤炭公司、第三人绿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明达
法官助理梁永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