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2民初1427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11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浙江路**M天下**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