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民终1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小区5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浙江路1号M天下1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审被告:***,女,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上诉人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2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汪 粼 审判员  陈 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