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民终1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小区5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浙江路1号M天下1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审被告:***,女,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上诉人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2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汪 粼
审判员 陈 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