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

***、***等与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民初595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浙江路1号M天下1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兰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名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