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民初595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浙江路1号M天下1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兰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名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