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81民初1340号
原告:扶***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原告扶***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扶***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扶***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扶***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2711.00元,由扶***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