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与**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民初4381号之一 原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浙江路1号M天下1号楼6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想,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想、***居间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8万元(此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12月12日计算至2019年9月12日。以后利息按此标准计付至100万元本金还清之日止);赔偿原告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17.6万元(此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10月15日计算至2019年9月15日。以后利息按此标准计付至80万元还清之日)。合计215.6万元。2、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想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想为原告承揽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医院的颍上县妇幼保健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提供居间服务。由**想全权负责与该项目招标单位接洽,以最终促成原告中标该项目。居间期限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限届满仍未居间成功的,协议自行终止。居间成功后按施工合同标的额的4%支付报酬。原告先借款100万元现金给**想,居间成功后此价款转为居间工作报酬。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将100万元现金交给了**想。但后来**想在居间过程中将投标书制作错误,投标未能成功,导致原告80万元投标保证金不能退回。2019年6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被告**想未能完成居间服务事务,100万元借款按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80万元投标保证金由**想负责偿还。若在协议签订后60天内仍不能偿还,则分别从两笔款的发生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被告***在该协议上签字担保。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催要,**想及担保人***未能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如前诉请。 被告**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想现居住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xxx号,因此应当将本案移交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想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而原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浙江路1号M天下1号楼606,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本院管辖,本院有管辖权。被告**想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交),由被告**想负担。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