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4民初2278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浙江路1号M天下1号楼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5341697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郧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民族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18226072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郧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