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紫发天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紫发天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金都超星天文设备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11民初8975号
原告南京紫发天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都超星天文设备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紫发天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紫发天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紫发天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南京紫发天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保宁
书记员  张维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