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长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长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长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226881867C
法定代表人:高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青海省格尔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才,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审被告:许正成,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居民,住该市城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青海长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文才、原审被告许正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1)青222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宪恩、赵晓英、魏金莲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222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青海长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1.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宪恩
审 判 员 魏金莲
审 判 员 赵晓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秦 婷
书 记 员 鲁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