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221民初1731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拦隆口镇帮隆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青海长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镇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俞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城台乡河东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青海长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承诺附期限还款提出撤诉,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秦永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