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麻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726执5号
申请执行人:**,系四川省邛崃市人,
(委托代理律师):索某 藏族,系青海旦珠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1,青海人。
被执行人:**2,青海人。
被执行人:青海长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代理人:王某,浙江人
本院在执行**与韩才力木、韩朝辉、青海长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1,**2个人部分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青海长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贰拾贰万捌仟柒佰玖拾陆元(228796.00),剩余利息未给付,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青海长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才仁战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巴丁昂江
书 记 员 索南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