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长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与青海长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221民初1435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拦隆口镇帮隆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青海长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镇上庄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俞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城台乡河东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青海长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提出撤诉,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秦永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