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1375号之一
原告:***,男,满族,1959年3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组。
被告:大连世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丘(地)号28-580-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515543890。
法定代表人:赵明。
***与***、大连世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诉讼费,在本院通知其缴纳后仍不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贵 馨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吕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