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世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世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1执262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世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世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辽0211民初672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大连世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大连世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源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傅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