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7257号
原告:义乌市嘉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32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正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军,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梅,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尚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尚经村。
诉讼代表人:黄文喜,主任。
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尚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尚经村。
负责人:黄春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嘉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尚经村民委员会、义乌市福田街道尚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嘉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全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 黄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