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2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刚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2247814440410
法定代表人: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某,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00619259404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青海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刚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19)青2224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海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刚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青海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19)青2224民初2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海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222元,减半收取16111元,由青海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233.93元,减半收取15616.97元,由青海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刚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8.07元依法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 继 文
审 判 员 魏 金 莲
审 判 员 杨吉措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爱 莲
书 记 员 黄 靖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