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

***与俞建钢、嘉兴先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595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代理人:应丹妮、张红为(实习),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建钢,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嘉兴先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常秀街西尚元名郡3幢11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90559495N。
法定代表人:俞建钢。
被告: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沈家路319号3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36034967J。
法定代表人:叶兴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俞建钢、嘉兴先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叶利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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