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2123号
原告: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叶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中,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元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元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