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铁建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民初4426号
原告: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沈家路319号3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36034967J。
法定代表人:叶兴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建中,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铁建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502室(财富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98290934B。
法定代表人:徐静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铁建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3元,减半收取1811.50元,由原告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旭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许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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