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昌地实业有限公司、林彤、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浙0103执129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昌地实业有限公司、林彤、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将被执行人浙江昌地实业有限公司、林彤、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昌地实业有限公司、林彤、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将浙江昌地实业有限公司、林彤、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曝光。【(自然人)禁止乘坐列车软卧、飞机等;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自然人)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将浙江昌地实业有限公司、林彤、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的失信信息,通报给征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行业协会或单位。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