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2457号
原告:北京德瑞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5-211660(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4B9BL7L。
法定代表人:马仲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军,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18520P。
法定代表人:付修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亮,男,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802088219Q。
法定代表人:段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娜,女,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德瑞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德瑞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德瑞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海成
审判员 郑飞飞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庄丽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