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3219号 申请人:***,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8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执3908号执行案件中的256500元执行案款,并提供其本人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区玉桥营业所开户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的76950元存款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执3908号执行案件中的256500元执行案款,暂缓向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放; 二、冻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区玉桥营业所开户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769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