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康瑞众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民初37526号 原告:北京康瑞众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城南关57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5月19日出生,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康瑞众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584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前身为北京康瑞众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与被告签订《劳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承建被告的北京大型国际机场停车楼地坪工程,工程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760000元。2020年2月16日双方签订了《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停车楼地坪施工结算书》,经双方确认,工程款总额为1640852.21元,其中材料款1182412.21元(已支付),尚欠劳务费为458440元。签订结算书后,就劳务费458440元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认可拖欠原告劳务费458440元,同意支付,但现在公司账户上没有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5日,被告(甲方)与北京康瑞众通贸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施工楼层环氧地坪材料提供和劳务施工,工程量按实际计算;工程名称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停车楼地坪工程;合同价款为环氧地坪材料单价为30元每公斤,环氧地坪劳务施工8元每平方米,乙方提供施工的所有工序的施工机具和设备施工面积暂定为70000平米;环氧地坪材料暂定为40吨,材料费为1200000元,劳务费为560000元,本合同总造价暂定为1760000元,最终按照实际发生结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0年2月16日,被告(甲方)与北京康瑞众通贸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停车楼地坪施工结算书》,内容为:经甲乙双方最终确认,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停车楼地坪施工最终结算金额为1640852.21元,其中材料费为1182412.21元,劳务费为458440元。甲方已向乙方支付材料费1182412.21元,甲方尚欠乙方劳务费金额为458440元。 2021年2月9日,北京康瑞众通贸易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康瑞众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458440元或者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21日作出(2021)京0112民初37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84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支付保全费2812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原告于2019年6月进场施工,涉案工程于2019年8月底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工程结算金额为1640852.21元,其中被告已支付材料费1182412.21元,拖欠劳务费45844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劳务合同》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停车楼地坪施工结算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拖欠原告劳务费458440元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5844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康瑞众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费458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2812元,由被告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088元,由被告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