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26民初636号
原告:定兴县鼎立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昌盛大街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马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雄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昌盛北街。
法定代表人:任胜利,公司经理。
原告定兴县鼎立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雄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定兴县鼎立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兴县鼎立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兴县鼎立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6.0元,减半收取计1,288.0元,由原告定兴县鼎立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