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4190号
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佳星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兼庄乡东辛庄村。
经营者:陈丽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保安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庆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佳星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秦皇岛市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佳星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佳星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及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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