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磊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磊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20409号
原告:上海某1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泳,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群鸣,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某2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晞。
原告上海某1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2企业发展有限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某1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某2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1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1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0元,由原告上海某1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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