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磊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磊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626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平,上海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雨薇,上海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磊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17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珍。
原告***与被告上海磊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彪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思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