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磊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1与上海华瞻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1004号 原告:**1,女,201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理人:**2(系原告**1父亲),男,199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1399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华瞻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835弄25号10幢116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磊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17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1与被告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瞻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磊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审理中,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致函本院支持原告**1起诉。2022年11月17日,原告**1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朱 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