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83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常青科技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优耐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常青科技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优耐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常青科技园林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山优耐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1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唐山优耐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扣划,无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4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卫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