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常青科技园林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黄骅市常青科技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09民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连进,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骅市常青科技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文化路金宝商务中心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骅市常青科技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下午18时之前向被上诉人黄骅市常青科技园林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7467.28元。
二、被上诉人黄骅市常青科技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4日下午18时之前,将涉案项目部内被上诉人的所有物品自行搬离,将项目部移交上诉人,逾期上诉人有权处置项目部及项目部内所有物品。
三、双方就本案涉案工程再无其他争执。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上诉人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2356元,由上诉人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